陕西省榆林市发改委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显示,2021年12月,精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气化装置镍基合金阀门采购项目”。2022年3月,精工阀门向招标人出具弃标函一份,称因疫情影响原材料暂时供应有误,造成公司不能按时生产,无法响应招标人要求,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本项目的投标工作。
榆林市发改委明确,近年来全国疫情防控已属常态化工作,温州疫情也处于可控范围内,精工阀门的弃标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处以19830.76元罚款,同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公告。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发改罚〔2022〕3号)
被处罚单位:精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78767A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基地B-02
法定代表人:杨连成
联系电话:0577-86811309
我委执法人员在调查榆林市招投标中心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单时发现,你公司在参与“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气化装置镍基合金阀门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经我委调查核实,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参加了2021年12月7日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气化装置镍基合金阀门采购项目投标并成为了中标人。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项目招标人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提交投标说明函一份,提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供货清单中的其中三项阀门按铸造报价,如招标人接受你公司按铸造工艺生产或者接受你公司锻造价格,方可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经与招标人反复协商确认后,你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招标人出具弃标函一份,称因疫情影响原材料暂时供应有误,造成公司不能按时生产,无法响应招标人要求,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本项目的投标工作。近年来全国疫情防控已属常态化工作,温州疫情也处于可控范围内,故你公司上述弃标理由不能成立。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违法行为。由于你公司确认放弃中标,本项目招标人已向其他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你公司无法与招标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违法行为不能改正。
以上事实有榆林市招投标中心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单及附件,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你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你公司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叁拾元柒角陆分(19830.76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公告对你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
三、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委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北段同心楼(405室)
联系电话:0912-3282717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